|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物业费与违约金不能相抵的,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,应该有两份不同的合同。开发商向由于自身延期交房而向买房人支付“违约金”,与业主因享受物业管理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“物业管理费”是截然不同的两件事。
《合同法》虽然规定了抵消,但是,是基于相同的合同主体。虽然用物业费抵偿违约金符合“债务的标的物种类、品质相同的”这一点。但是,由于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法律主体不同。因此,不能适用《合同法》规定的抵消。
如果非要这样处理,应该通过“债务转移”的方式进行处理。也就是说,开发商要向买房人支付“违约金”的债务,如果转移给物业公司承担以折消一部分“物业管理费”,是要经买房人的同意。此外,为防患于未然,最好三方签订一个“债务转移协议”,以防今后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反悔。 |